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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财经学院行知学院监考人员管理办法(暂行)

发布日期:2016-06-01  来源:   点击量:

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学秩序,建设良好的学风和考风,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提高监考人员的道德素质,规范监考人员在考试过程中的行为规范,特制定本办法。  

一、监考人员职责

监考人员是考试过程中的执法者,是考试实施真实有效的鉴定人。监考人员必须以高度负责的精神作好考试的监督、检查工作,严格维护考场纪律、制止违纪行为,确保考试公正、顺利地进行。监考人员具体职责:  

(一)监考人员要工作认真、作风正派、责任心强、忠于职守;  

(二)监考人员不得在本人亲属和本班学生所在的考场监考。有上述情形,监考人员应主动声明回避;  

(三)监考人员考前必须接受培训,认真学习考试的有关政策、规定,熟悉监考任务和工作程序;  

(四)监考人员必须遵守考试时间规定,不迟到、不早退,不擅离职守;  

(五)开考前20分钟,监考人员应准时到考务办公室接受监考任务,两人一组领取试卷和草稿纸。领取试卷时,须仔细核对试卷袋封面的考试课程、考核形式和试卷份数,并确认所领试卷的考试时间无误。同时,检查试卷密封是否完好,若发现异常应立即向考务人员报告;  

(六)考生入场前应对考场进行检查、清理;  

(七)考前15分钟,组织考生有序进场对号入座,提示考生做考试准备。要逐个认真检查考生的身份证、学生证、准考证或其它有效证件,对照考生仔细核对照片。对缺少或无有效证件者,令其立即退出考场;对伪造证件、相片与本人不符的“替考”者,勒令退场,并送交主考查处,记录备案;  

(八)监考人员要认真检查,一切与考试有关的书籍、资料、笔记本、自带的草稿纸、纸条等以及各种通讯设备等和具有储存记忆功能的电子工具等不得带入考场。已经带入考场的,应在指定的位置存放并关机。开卷考试科目,考生可携带与该考试科目有关的书籍、资料、笔记本进入考场,但考生必须独立完成答卷;  

(九)考前10分钟应认真向考生宣读《考场规则》和其它考试注意事项,引导考生保持规范的考试行为和良好的精神状态;  

(十)考前5分钟,当众启封试卷,开封后发现试题与本场考试科目不符,应立即密封送交考务人员,考务人员报告主考进行处理。在试卷种类、数量及附件核对无差错后,将试卷和草稿纸发放给考生,并提醒考生首先准确填写班级、学号(考号)和姓名;  

(十一)开考时间由考点统一发出信号,监考人员宣布考试开始;  

(十二)开考30分钟后,迟到考生禁止入场,开考60分钟后学生方可交卷离开考场。监考人员应核实本场实考人数,将缺考学生学号(考号)及姓名填入考场记录;  

(十三)监考人员对试题不做任何解释,不得以任何方式暗示或影响考生答题。监考人员要及时并公开处理考生提出的问题,确属印刷质量和校对失误的问题,应及时与考务办公室取得联系,其余问题一律不予解答;  

(十四)监考人员要认真监督、检查考生应试,维持考场秩序,制止考生违反考试纪律的行为。对作弊等违纪行为,没收作弊物证并如实填写在考场记录上。同时,对在考场不听从监考人员批评、警告,扰乱考场秩序者应报考场主考及时处理;  

(十五)监考人员有权制止无关人员进入考场;  

(十六)监考人员既要一丝不苟、严肃认真维护考场纪律,又要热情耐心,关心爱护考生。发现考生有病或出现其他意外事故不能继续考试时,应及时报告主考,送往医院救治或做其它处理;  

(十七)监考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集中精力,严肃认真,不与考生随意攀谈,不在考场内阅书读报,不私自离场外出串岗,严禁抽烟和大声喧哗。不得涂改或调换考生试卷,不允许代替考生填写姓名和书写其它文字符号,不得将试卷传出考场,不得擅自提前或延长考试时间;  

(十八)考试结束前15分钟,监考人员可提醒考生注意把握时间,考试结束时间一到,监考人员应立即要求考生停止答卷,将试卷收齐,并进行清点,不允许考生将试卷带离考场。收卷时,要逐一检查试卷份数,如有缺少,立即查找落实。全部试卷要按学(准考证)号由小到大排列清点、整理,答题卡单独装袋,不得损坏、折叠或污损。整理好的试卷按规定程序检查验收和装订密封,试卷不能错装、倒装、漏装、丢失。  

二、监考人员失职行为认定及处理办法

(一)在考试过程中,监考人员有以下失职行为之一的,扣除本场监考费及当月津贴;本院监考人员还将记入本人业务档案,并通报人事部,作为考评依据。  

1.开考后,主考、副主考、巡视员在考场查出代考者或学生举证后查实代考的,属监考人员失职;  

2.开考后,主考、副主考、巡视员在考场查出2人以上的考生有违纪或作弊行为的,属监考人员失职;  

3.考生擅自离开考场后又返回考场,监考人员未制止,或制止但仍让其进考场答卷的,属监考人员失职;  

4.严格监考人员签到制,在规定时间内未到并私自调换监考人员的,属监考人员失职;  

5.监考人员缺乏责任心,没有正确填写考场记录,使试卷短缺的,属监考人员失职;  

6.经学院认定属监考人员失职的其他行为。  

(二)在考试过程中,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规定及学院相关制度,监考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扣除本场监考费和取消其监考资格,扣除二个月津贴,并报学院人事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1.应回避考试工作却隐瞒不报者;  

2.擅自变更考试时间、地点或考试安排的;  

3.提示或暗示考生答题的;  

4.擅自将试题、答卷或有关内容带出考场或传递给他人的;  

5.其他违反监考管理规定的行为。  

(三)在考试过程中,监考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扣除本场监考费和三个月津贴,调离工作岗位,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1.利用监考之便,为考生作弊提供条件者;  

2.指使、纵容或伙同他人作弊的者;  

3.偷换、涂改考生答卷、考试成绩或考场原始记录材料者;  

4.诬陷、打击报复考生者。  

三、本办法解释权归教学科研处,与本办法冲突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四、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