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学院正常教学秩序,严格教学纪律,强化各级教学管理,便于对教学事故等级和类别的认定,特制定本标准,并作为《西安财经学院行知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试行)》(西财行知教[2009]15号)的配套文件。
一、教学事故等级和类别认定标准
根据教学事故的性质分为教学类(A)、考试与成绩管理类(B)、教学管理类(C)、教学保障类(D)等四种类别。具体认定标准如下表:
教学类(A)
序号 |
事 项 |
等级 |
1 |
在教学、实验、实习、辅导、答疑等教学环节、教学过程及教学组织管理中散布或出现违背党的方针政策、违背教师基本职业道德规范等方面的言论和行为,直接影响教学活动的正常进行或在学生中造成恶劣影响 |
I |
2 |
语言侮辱或体罚学生,使学生身心受到伤害,造成严重后果 |
I |
3 |
未按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擅自停课或缺课 |
I |
4 |
由于教学及教学相关人员人为原因造成学生在教学、实践或实验活动中受到严重伤害或造成重大财产损失/受到较重伤害或较大财产损失/受到伤害或造成财产损失 |
I/II /III |
5 |
实验技术人员未按要求提前做好实验准备,导致实验无法正常进行,造成重大后果/严重后果/影响教学 |
I/II/III |
6 |
并非不可避免的原因上课迟到10分钟以上或提前下课10分钟以上/并非不可避免的原因上课迟到10分钟以内或提前下课10分钟以内 |
II/III |
7 |
在教学过程中不按要求布置和批改作业或实验报告 |
II |
8 |
在指导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过程中,不负责任,放任自流,造成严重影响 |
II |
9 |
未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教学任务 |
II |
10 |
在上课或其它教学活动中使用手机或其它移动通讯工具/未将手机或其它移动通讯工具置于关闭状态,影响教学 |
II/III |
11 |
未经批准,擅自变更主讲教师/擅自变更课程表安排的上课时间和地点 |
II/III |
12 |
在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指导与答辩过程中,不按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造成严重后果/不良影响 |
II/III |
考试与成绩管理类(B)
序号 |
事 项 |
等级 |
1 |
任课教师及其他人员考前(包括答疑辅导)泄露试题 |
I |
2 |
监考教师未严格执行考试规定(包括发现学生作弊而不及时处理),从而造成严重影响/影响较大 |
I/II |
3 |
试题存在严重错误,影响考试正常进行 |
II |
4 |
教师徇私舞弊,故意压低或提高学生考试成绩 |
II |
5 |
不按评分标准阅卷,随意改动学生考试成绩,造成严重后果 |
II |
6 |
考试成绩报出后因批改错误而更改学生成绩2名以上(含2名)/1名 |
II/III |
7 |
未按要求办理试题审查与审批手续,造成不良影响 |
III |
8 |
考试后未在三天内上交学生成绩单,造成不良后果 |
III |
9 |
监考迟到五分钟以内/监考迟到五分钟以上/监考未到或私自更换监考安排 |
III/II/I |
教学管理类(C)
序号 |
事 项 |
等级 |
1 |
有意出具与事实不符的学历、学籍、成绩等各类证书、证明,私自更改或伪造学生成绩档案 |
I |
2 |
教学管理人员丢失学生原始成绩,造成严重后果 |
I |
3 |
有关部门和单位对本单位所发生的重大教学事故有意隐瞒不报,造成严重影响 |
I |
4 |
辅导员、指导教师等对学生中发生的重大事件隐瞒不报造成严重后果/未能及时了解、处理,造成严重后果 |
I/II |
5 |
审查不认真,给不应该获得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的学生颁发相应的证书/办理相应证书但未发放 |
I/II |
6 |
有关主管部门和单位的负责人在得知重大/严重/一般教学事故后一周之内未能及时提出处理意见 |
I/II/III |
7 |
由于开课系(部)未及时向教材供应中心报送教材需求情况,严重影响学生正常学习和正常教学秩序 |
II |
8 |
下发放假或全校性教学调度通知内容不当或不按时下发造成教学秩序混乱 |
II |
9 |
辅导员连续一周未到班级开展工作和了解学生情况 |
III |
10 |
教学任务、教室或考试安排不当,未能及时调整处理,影响正常教学秩序,造成严重后果/课表失误,造成不良影响 |
II/III |
11 |
未按时准确上报学生注册情况、毕业生信息或对下级上报的信息不及时处理,造成严重后果/不良影响 |
II/III |
12 |
上报学生申请学位信息出现严重错误(姓名、专业、年限、学生类别等),造成严重后果/不良影响 |
II/III |
13 |
档案管理混乱(含学生档案、教学档案、试卷保存、成绩管理等),造成严重后果/不良影响 |
II/III |
14 |
无不可避免原因,收假前三天未将新学期课表下发给任课教师或未将新学期教学安排落实到位 |
III |
教学保障类(D)
序号 |
事 项 |
等级 |
1 |
因校内各种原因造成停电、停水而导致上课、实验、实习等教学活动中断,有关责任人未能在10分钟内响应,进行现场处理 |
I |
2 |
非不可抗拒的原因导致校内班车晚发车10分钟以上或取消班车,严重影响教师按时上课 |
I |
3 |
按计划应完成的维修项目,执行部门未及时完成,又未能提前得到使用部门同意,影响教学活动的正常进行 |
II |
4 |
值班人员未按时开教室门,影响正常上课;或教学楼一个楼层内多个教室无粉笔、黑板擦,严重影响正常教学 |
II |
5 |
教学设备损坏不报修,或在已报修的情况下未及时进行修理,在2天内又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影响教学活动的正常进行 |
II |
6 |
管理不善,设备丢失,严重影响教学正常进行 |
II |
7 |
凡教学设备不能按时正常使用,严重影响教学进行/影响教学进行 |
II/III |
8 |
教室或其它教学活动场所卫生状况差,未能按规定清扫和整理,造成严重后果/不良影响 |
II/III |
9 |
教师休息室未按规定时间开门;同一教学楼内教师休息室、答疑室无饮水供应 |
III |
注:对其他教学事故,视情节及造成的影响,给予相应的认定。
二、本标准由教学科研处负责解释,与本标准冲突的,按照本标准执行。
三、本标准自公布之日起执行。